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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https://www.gate.com/announcements/article/49112
SEC發布關於證券法律適用於加密活動的新指南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交易與市場部)的工作人員發布了全面指南,說明現行聯邦證券法律如何適用於加密貨幣活動。
新發布的文件解答了關於經紀-交易商財務責任、轉讓代理人,以及國家證券交易所和另類交易系統(ATS)交易證券和非證券加密資產對,以及交易所交易產品(ETP)的相關問題。
經紀商被允許促成“實物”交易
2020年,SEC發布聲明,為遵循特定嚴格步驟托管數字資產的經紀商提供了安全港。該聲明並非強制性。經紀商仍可按照現有標準規則托管加密證券。
根據更新,規則(15c3-3),要求經紀-交易商確保客戶證券安全,如果加密資產不是證券,則不適用。但如果是證券,經紀-交易商可以使用規則(第c段)的不同部分來確保其安全,即使它是數字的而非紙質的。
經紀商被允許促成“實物”交易。然而,如果經紀商在其帳簿上持有比特幣或以太坊等加密資產,則必須考慮相關風險。
此外,為保護經紀-交易商持有的非證券加密資產,客戶可能可以根據《統一商法典》第8條將這些資產視為“金融資產”。
這意味著資產將被存放在“證券帳戶”中,如果經紀-交易商破產,更有可能返還給客戶。然而,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不覆蓋這些非證券加密資產,因此仍存在虧損風險。
與加密資產(證券)合作的投資者應核實處理資產的實體是否已在SEC註冊為轉讓代理人。但這取決於具體的活動。
如果他們負責註冊轉讓、監控發行或證券交換,並且資產已在SEC註冊,則可能需要註冊。投資者必須確保處理其加密資產的實體符合SEC規則,以避免潛在風險。
多個實體可以為同一發行人執行這些任務,且有具體規則管理它們之間的關係。因此,這不僅僅關乎實體本身。註冊轉讓代理人可以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記錄,但必須遵守SEC關於準確性和安全性的規定。這對增加投資者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非常重要。
美國SEC委員Hester M. Peirce發表了單獨聲明,稱該指南提供了寶貴的明確性。她表示,這些指導現在為旨在提供托管服務的經紀-交易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特別是在私鑰保護方面符合行業最佳實踐。
加密“對”交易獲准
該文件還涉及在另類交易系統(ATS)和國家證券交易所(NSE)上的交易機制。工作人員確認,聯邦法律不禁止“對”交易。
投資者關注交易所交易產品(ETP)時可以鬆一口氣。SEC工作人員不會反對這些產品在類似於2006年關於商品投資工具的無行動信函中所述的條件下運作。
為此,加密ETP份額需要在經SEC批准規則的國家證券交易所(NSE)上市和交易。但相關方不能在超出Regulation M分銷的範圍內進行禁止的活動。
規則包括:加密ETP份額必須在經SEC批准規則的NSE上市交易,並遵守Regulation M的規定。反欺詐和反操縱規則仍然適用。此外,協議升級、變更、空投和代幣交換等治理流程也應在新指南下進行審查,以發現可能影響持有的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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