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个人持币、炒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月8日消息,上海二中院近期召开“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对三个议题进行分析:

一、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 对行为人是否“明知”为洗钱犯罪,应结合资金来源、交易方式、行为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防止仅依据客观结果直接推定主观故意,避免客观归罪

二、洗钱犯罪的行为类型与既遂标准
• 准确认识洗钱犯罪的本质,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只要实施了刑法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掩饰、隐瞒行为,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 司法实践中应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边界
• 若行为不具有经营性特征,仅属于个人持币、炒币行为,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但若行为人明知他人非法或变相买卖外汇,仍通过虚拟货币兑换方式提供帮助

• 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虚拟货币监管 #涉虚拟货币犯罪 #洗钱犯罪认定 #炒币不入罪 #中国加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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