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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網刊文《中国政府允許境內資產境外發行 RWA 監管框架公布》,其中指出:中國境內資產赴境外發行 RWA(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將不再是灰色地帶,監管部門認為,外債類 RWA、股權類 RWA、資產證券化類 RWA,應當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參照這三種情況分別與之對應的傳統融資業務進行相同的依法依規監管。因此,將外債類 RWA 歸為發改委監管;股權類 RWA、資產證券化類 RWA 歸為證監會監管。與傳統境外融資業務一樣,境外 RWA 也涉及到境外募集資金匯回境內問題,由外匯局監管。其他形式 RWA,歸為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
簡而言之,外債類 RWA、股權類 RWA、資產證券化類 RWA、其他形式 RWA,前三種分別對應了傳統境外融資業務中,企業外債由發改委審核登記,股票發行由“交易所審核、證監會註冊”,資產證券化由交易所審核,並把除了這三種情況之外的其他情況歸為第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