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2·6 通知發布後,RWA 的跨境路徑和實務建議》(作者 劉磊律師團隊)項目採用基金會、DAO、離岸 SPV 等結構時,合規評估的關鍵將變成:誰發起、誰控制治理、誰決定代幣經濟、誰控制資金與關鍵基礎設施、誰享有主要利益; 合規解決的是“項目是否可以存在”的問題,但從市場邏輯出發,更重要的第一步,仍然是判斷一個 RWA 項目是否具備真實且可持續的市場價值; 在強監管框架下討論 RWA,與其首先追問“如何合規”,不如先回答“是否值得”,只有當項目具備清晰的價值邏輯,合規路徑才具有現實意義。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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