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沒有第一修正案。甚至沒有任何等同的保障。


在美國,如果你報導一個公共人物,他們必須證明你故意說謊,或是對真相有魯莽的漠視。
這也是為什麼美國的調查性新聞如此殘酷且不屈不撓。
澳大利亞則採取相反的制度。一旦原告證明某事具有誹謗性,舉證責任就轉移了。記者必須在法庭上證明每一個聲稱都是真實的。只要有一個有爭議的事實,就足以讓你陷入麻煩。
法律費用可能高達80萬美元。你甚至不一定要輸,只要被起訴就行。
澳大利亞也是少數幾個在報導具有族裔集中性詐騙時存在法律風險的西方民主國家之一。種族歧視法第18C條款規定,基於種族冒犯或羞辱他人是非法的。新聞自由的豁免存在,但行使這一豁免意味著要去法院證明。
Pavlou 和 Zogoulas 花了數月時間,與5位律師一起將17小時的影片剪輯成50分鐘,以便他們的報導能夠發佈。
在美國,這個故事六個月前就會登上《60分鐘》。
在澳大利亞,兩個擁有YouTube頻道的人不得不自己做,因為對於每個主流媒體來說,這都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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