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 批准新空頭交易規則以提升股市流動性

(MENAFN- Daily News Egypt)金融監管局(FRA)已發布一項規範性決定,規範為了出售目的的證券借貸,俗稱空頭賣空,旨在提升市場效率、增加流動性與深度,同時支持交易穩定並保障市場參與者的權益。

根據該決定,中央證券借貸系統將在完全透明和實時監管下運作,並將專屬由Misr中央結算、存管與登記公司(MCDR)執行,該公司將作為執行實體。

該規範規定了執行借貸請求的三個優先標準:最低借貸利率、最長借貸期限,以及請求進入系統的順序。

此外,規定在執行前須提供等同於未平倉頭寸價值150%的現金擔保,包括借入股份的100%價值及額外50%的現金保證金。該框架亦允許根據相關規定採用其他形式的補充擔保。

此外,該決定建立了一套全面的要求,以確保經紀公司能有效管理空頭賣空活動相關的風險。這些要求圍繞三個主要支柱。

第一個支柱涉及償付能力與財務實力。經紀公司必須維持不少於EGP 500萬的股東權益(獨立空頭賣空活動),若結合保證金交易,則須維持不少於EGP 1000萬。在申請前的六個月內,平均流動資本比率也必須至少為15%。

第二個支柱關於技術與操作準備。經紀公司必須建立一個由至少三名合格專業人士組成的專門部門,完成認證測試與培訓計畫,並維持先進的會計系統。還需獲得外部審計師的認證,證明其會計系統符合該活動的要求,並實施嚴格的記錄保存與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個支柱聚焦於誠信與客戶資金的保護。公司必須在申請前六個月內保持清白的監管與法律記錄,沒有法院裁決或行政制裁。並且,必須承諾將客戶保證金存放於獨立帳戶。該規範允許在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將這些資金投資於固定收益工具。

為了維護市場穩定並防止過度集中,該決定對證券借貸設定了限制。可借出的證券總量不得超過發行公司自由流通股的25%。

同時,對每個放款人及其相關集團的曝險上限為自由流通股的5%,對每個借款人及其相關集團則約為2%。

該框架還建立了監督機制,以確保借貸期間擔保品的充足性。借入的證券及所有擔保品將根據證券交易所公布的官方收盤價每日重新估值。

若擔保比率降至140%,客戶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將其恢復至150%。未能完成者,借入的股份將自動歸還。

該決定亦保障證券原所有者(放款人)的權利,並規範退出未平倉頭寸的機制。

根據規則,借貸期間內,借款客戶保留所有與股份所有權相關的財務權利,包括現金股息、實現的利潤、資本增資的紅利股、認購權及其他任何財務或實物利益。

該規範亦列出歸還借入股份的機制,可通過借款人帳戶中的證券或利用原始銷售所得在公開市場回購。

最後,該決定指出三種情況下必須立即終止借貸交易,以維護法律與市場穩定:當證券被移出交易資格證券名單;在預防性查封、禁售或投資者去世的情況下;以及在公司行動如合併收購、公開收購、分拆或清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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